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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拍賣標的,現出租與豐田將也作使用,租賃期間自112年5月20日至113年5月19日止,租金為每月32,000元,惟租賃期間已屆滿;債務人陳報編號003車位為機械車位,目前無任何出租及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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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拍賣標的4589建號之建物謄本,其他登記事項之權狀註記事項記載「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因於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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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4月25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19262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汙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111年12月16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3年4月25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33028557號函覆,尚無專屬登錄存紀錄,致無法提供查詢;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5月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1781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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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拍定後,除共有部分4598建號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