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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7建號建物112年11月27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林○翔在場稱其為承租人,由其與其家屬占有使用,後陳報租賃契約影本到院,租賃期間自112年2月10日至114年2月9日止,惟1137建號建物業於108年12月23日經法院查封,依形式審查,該租期於查封後已屆滿,且無不定期租約之適用,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人;112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現況調查時,在場人易○鈴稱係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1137建號建物。另1137建號建物共有人問有無分管協議不明,請投標人注意。79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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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2年12月5日函覆無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之存檔記錄;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11月30日函覆無火災發生記錄;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12月1日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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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地震受損建築物;另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僅就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之建物進行普查,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5年4月16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非核能安全委員會進行輻射普查之範圍,如有輻射偵測之需要,可洽請經核能安全委員會認可之「合格輻射防護偵測業者」,進行自費檢測。本件拍賣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投標人自行查明,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拍定後不得請求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