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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建物經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估價師、地政人員現場履勘,地政人員稱: 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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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7-2地號位於中山二路一巷111號建物右側約6公尺處,部分為階梯及水泥巷道,二地號相鄰。建 物部分敲門無人應門,由鎖匠開鎖後進入,客廳安置神明桌,有供奉神像及祖先牌位,牆面油 漆剝落,有壁癌,桌上留有債務人及家人信件。據地政稱陽台及頂樓為增建。頂樓需由共用梯 加裝於四樓之鐵門通行,無獨立出入口,室內堆放大量廢棄家具、垃圾,因天花板破損掉落, 致屋內有大片積水,牆面龜裂,油漆大面積剝落,無水、無電,似無人居住。另前次執行經轄 區警局查報,查訪多次,皆無人應門。經債權人查報,詢問三樓鄰居,稱四樓及五樓為空屋, 無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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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 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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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1建號增建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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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基隆市政府函覆非該府列管高氯離子建築物或地震受損建築物;基隆市消防局函覆,無發 生火災及報案紀錄;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未包含於偵測放射性污染建築物紀錄中;基隆 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函覆經查詢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 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72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