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物上有一建物 (門牌:旗楠路88-4號)。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 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 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