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 買受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 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2.
新北市政府函復:拍賣標的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另未有該所核 發建使照紀錄。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來函,拍賣標的分別位於90年3月8日「擬 定樹林都市計畫堤防新生地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案」及93年2月4日「變更樹林都 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範圍內,依都市計畫所載附帶條件:「除將保留 『後村圳紀念碑』之綠地、板橋市金門街151巷17弄10號建築物資住宅區及樹林 市慈恩宮、鎮安宮宗教專用區排除餘區段徵收範圍外,其餘將採跨區區段徵收 方式開發」,惟該都市計畫由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辦理通盤檢討作業中,須 俟前開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依審定之範圍及內容辦理區段徵收相關作 業,故目前未曾辦理區段徵收作業。
3.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4.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 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不動產依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有一標或數標不動 產拍賣所得價今已足敷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 餘部分即不予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