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第三人立曜電腦維修之負責人在場稱暫編7903建號建物 先由其向債務人承租中。本院復於114年2月25日至現場履勘,據第三人立曜電腦維修之負責人稱拍賣建物業經新 竹市政府公告拆除,惟其所述是否屬實本院不為實體認定,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暫編790 3建號建物於查封前已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且第三人亦未自認其為無權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暫編7903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 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 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8.
827-6地號土地,惟上開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暫編7903建號 建物座落新竹市光復段
9.
827-6地號土地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基地所 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六、新竹市光復段
10.
827-6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 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拍賣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 人先行注意查證。
12.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