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4年2月4月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13─1地號、514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267號房屋前方空地,上有停放車輛。上開車輛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514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上有地上建物371建號之記載,惟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3月3日函復稱經該局檔案資料查對結果,513─
5.
514地號土地目前無申請建造執照紀錄,非屬建築基地等語。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