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並稱本件拍賣建物為其自住,且房屋為海 砂屋、嚴重漏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453-1地號土地為計畫道路,約位於新竹市南大路 617巷8號建物前,其上有搭建雨遮。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 解決。
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院於114年9月10日函詢新竹市政府有關本件拍賣新竹市南大路617巷8號建築物,是否為 列管之海砂屋。經新竹市政府函覆:「本府因限於人力及專業技術,目前並無提供高氯離子混 凝土建築物(即海砂屋)之偵測;另查無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如存有疑慮,得自費 逕向工業技術研究院材料所申請建築物混凝土之氯離子含量檢測,本府無相關資料得予提
6.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六、據前案(本院112司執11472號)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453地號土地屬「擴大及變更新竹市 都市計畫(新竹(西南地區)細部計畫)」內,第一種住宅區;453-1地號屬「擴大及變更新竹 市都市計畫(新竹(西南地區)細部計畫)」內,道路用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 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7.
依本件拍賣不動產登記謄本一般註記事項所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
8.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