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即共有人陳春如稱,隔為三間房間,仍有水電,屋內堆放雜物,現 無人居住使用,僅於初
3.
十五返回祭拜祖先。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原屬第三種住宅 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4.
拍賣之3895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月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005142 號函,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違建經勘查後,其建築完 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得拍照存證,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 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