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拍定後點交。 二114年3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其自行經營餐廳使用,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 事。增建部分7618建號位於主建物5405建號之屋後平台,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門 戶,增建部分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0,707元查覆尚無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聲明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43,810,000元。
5.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2項公告應買。(114.12.12~115.03.
6.
(依強制執行法第80 條之1第1項債權人指價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