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於114年7月23日履勘,會同警察開鎖入內,屋內無人居住,雜物四散。客廳地板磁磚有部分隆起。
4.
建物內有債務人遺留之動產,因動產並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規定進行以下程序: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5.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位於台北豪景大樓住宅,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