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43地號土地為道路;252地號土地為小巷道,空間狹小。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契約,道路部分為供大眾通行使用,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地上物未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5.
243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交通用地;252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6.
本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標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標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仍須就其餘未經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之部分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