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鑑價報告所載,依地籍圖、空照圖觀之本件拍賣土地現況有地上建物,322─1地號為供通行使用之巷道,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又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鑑價報告所附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皆為第三種住宅區。以上之情,法院不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自行查證。又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本標次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