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4月15日現場指界時,92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東新街80巷9弄5 號、7號中間巷弄,長度約到7號巷弄內鐵皮門,無建物占用。109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東新街80巷11弄6號建物後方,土地三側均被建物包圍,無法看到 土地情形,可能有被建物占用。145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東新街80巷10弄 8號、12弄7號、12弄8號、14弄7號旁巷弄,靠前開建物側之狹長空地。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92地號土地為67使字第0103使用執照(66建(港)字第0009號建造執照)之建 築基地。109地號土地為67使字第0137使用執照(65建(港)字第0116號建造執照) 之建築基地。145地號土地為65使字第1152使用執照(64建(港)字第0054號建造 執照)之建築基地。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 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 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9.
本件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 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 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 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六、乙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