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地上權等則應分別標價,總 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據在場第三人稱其係向所有權人承租經營機車行,僅使用一樓,二樓 堆置大量廢棄傢俱,二樓通往三樓梯間堆置雜物,無法通行,且屋內有嚴重漏水之情,另有發 生兇殺案,請應買人注意,不得以此聲請撤銷拍賣,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本標之土地均編定為住宅區,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 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標內暫編857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 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8.
1034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除之 風險,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