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王○蘭在場稱,標的現為其與家人居住使用,係其配 偶於
3.
4年前向房東承租,似為口頭承租,不清楚細節,每月租金新臺幣5,000元。經目視屋內 格局4房、1儲物間、1廁、1廚,客廳經擺放神明桌並有祖先牌位,有家具、家電,雜物多。經 第三人稱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價格 之情事,復據估價師稱無漏水壁癌。地政人員指稱前後陽台有增建。另依債權人陳報,建物坐 落基地之法律權源不明。
7.
本件3720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僅拍賣建物,不含坐落基地,拍賣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