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現場未見門牌,建物現況做為飯店使用,無法判斷建物之位置。本件114年 4月28履勘時,地政人員表示建物現況與平面圖難以對照有無增建,目測建物外觀似有雨遮,但 無法確認為何部分;在場人郭OO表示155建號建物現由舞?天酒店向債務人承租使用。
3.
據估價書記載,本件拍賣建物無門牌標示,155建號為酒店經營使用。
4.
本件建物坐落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法律關係,依臺南市政府函文表 示:如經拍定後,拍定人當繼受被拍定人與本府間因租賃契約所衍生之權利義務關係,並由拍 定人向本府申請過戶承租。
5.
本件建物內部是否經過改建或變更建物結構,有無公共安全問題,及占有使用狀況,應買 人均請再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分甲~己共6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順 序依次開標。
10.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 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12.
307地號土地是由債務人向台南市府承租,179 建號建物之租期至117年12月31日止,其餘建物之租期至118年12月31日止,債務人截至113年底 租金均如期繳納。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 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