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康○○在場稱:「房屋現由伊居 住使用中,為1棟3層樓建築物(第3層鐵皮屋頂),
2.
3樓彼此間藉由室內樓梯相通,內有 神明桌供奉神主牌位。無分管停車位。房屋嚴重漏水、有天花板、牆壁有壁癌,牆壁油漆掉 落。」等語。 本件僅拍賣第3021臨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有部分100000分之25000。3021號臨建物占用 基隆市仁愛區延年段114-
4.
661-3地號土地(所有權不明,且均非本件拍賣標 的),3021臨建物與上開土地間之占用權源不明,本件拍定後,3021臨建物與第114-
6.
661-3地號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4年12月到院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位於仁愛區復興路,多處壁癌室內漆剝落, 使用保養情況差。聯絡道路約8公尺。土地臨街面正面寬度約13公尺。鄰近仁愛國小,交通條件 可。」等語;另114年7月到院之估價報告稱:「建物位於基隆市仁愛區愛九路與復興街交叉口 附近,屬本國式三樓透天厝。現為住家用。無建物坐落基地所有權。依現場能視範圍觀察該不 動產實際狀況、外觀跡象,並經訪問四鄰,並無該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漏水、 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等之情事。未來發展潛力持平。」等語。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 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一節,已如上述。惟系封建物是否 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 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 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另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