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5月2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承租人陳OO在場稱約自民國109年間起承租,每月租金新臺幣1萬5千元,無書面契約,建物有34號停車位(地下室開門即為停車位);據地政人員稱193─
3.
193─28地號土地為社區中庭、193─157地號土地為社區車道、6967建號建物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11317建號)、6998建號建物無增建。
4.
依鑑價報告所示,拍賣之6967建號建物為和風別墅社區內之透天建物,6998建號建物為管理室。
5.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六、本件拍賣建物為第三人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11.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