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8月19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657地號土地坐落329建號建物,建物右側車庫、前方雨遮及後方有增建(經測量後暫編定為1033建號),664地號土地為屋前道路。在場第三人謝OO稱其為債務人之小姑,建物係債務人借他無償使用,無訂定租賃契約,並稱無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
3.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4.
本件拍賣不動產部分為第三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暫編1033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