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劉嘉蓮在場稱,查封之建物係出租予第三人,租期不明,惟債務人劉嘉蓮嗣 後又具狀稱,建物為空屋,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為公寓大廈,其移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又基地、公共設施及 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為共有物變賣分割,共有人得主張優先承買,惟如拍定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 不得再主張優先承買。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