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查封時,無門鎖,經會同員警及鎖匠入內履勘,現場因火災之 故,屋內為空屋,無水電無人居住。依據民國114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本件初勘無足以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勘估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宅區(住
3.
。建物屋齡約50年。市場及學校接 近性:鄰近和平國小等。大眾運輸條件:該區域內有大眾運輸系統,交通條件可。」等語。又 依基隆市消防局115年1月14日基消調貳字第1150000087號略稱:「經查無發生火災受損及報案 紀錄」,然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15年1月28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50200595號函則說明:「經 查訪後,該址於113年時有發生起火,然後有燒起來,但是沒有人受傷。」等語。
4.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所載。惟投標(應 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或現 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倘查得系封建物有 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 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 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 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 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5.
1779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基隆 市政府114年7月8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40234319號函稱本件查無該址違章建築核拆資料,故拍定 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又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114年11月13日台財產北 基二字第11405073660號略稱系封建號與本署間並未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之法律關係,係無 權占用等語,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