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均為新興國宅之基地坐落,編號2.3建物均為新興國宅之 管理室,屬公共設施之一部分;另據第三人在場陳稱:編號1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其居住使 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為編號1建物坐落基地,現況為一棟 五層樓高無電梯公寓住宅,編號1建物無增建,由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編號2土地為編號2.3建 物坐落基地,為新興國宅社區之管理委員會,現況已閒置未使用。再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編 號1建物現為債務人之子使用中,無租賃契約,編號2.3建物為管理委員會,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 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前述費用,如 於買受拍賣之不動產後,因前述規定而需負擔債務人所積欠之使用、管理等費用時(如管理 費、停車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8.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 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