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0月27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937地號位於南雅西路2段110巷40弄16號建物後方三角形空地,部分種 菜,部分為雜草」。937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 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上開農作物非在拍賣範圍內,種植人及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 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4.
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稱:「為61使字第901號使用執照(60建字第 1243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保留地」等語,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