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5月15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伯父潘○禾在場稱11986建號房屋為其一家居 住使用,債務人並未居住在此,房屋有嚴重漏水,地板會漏水到1樓。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
4.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11986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二11986建號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三11986建號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基地之所有權人無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者,依民 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以抽 籤定之。 四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