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建號建物為磚造房屋,土造房屋,現無人居住、雜草叢生,顯已廢棄很久。債務人於114年8月29日陳報,建物建造於民國15年,查無與建物有關 之租約,亦無租金乙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2建號建物坐落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均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 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 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