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法院 114富14546乙

新北市淡水區安子內16號

1拍 點交 待拍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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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5/14 週四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平房
總底價:
1.8
保證金:
0.4
總坪數:
7.4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0 坪
公告建坪:
7.4 坪
總現值:
拍後增值:
0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主建坪:
7.4 坪
其他內容:
1層
林小陽
林小陽
法拍專員
經紀業:凌陽有限公司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建物 (2)
1.
新北市淡水區安子內16號,建號 1,持分 1/12,1.4 萬
第1樓層:229.19合計:229.19 (土造1層樓房、住家用)
2.
新北市淡水區安子內16號,建號 2,持分 1/12,0.4 萬
第1樓層:64.63合計:64.63 (住家用、土造1層樓房)
法院筆錄 (7)
1.
114年7月22日現場查封時,
2.
2建號建物為磚造房屋,土造房屋,現無人居住、雜草叢生,顯已廢棄很久。債務人於114年8月29日陳報,建物建造於民國15年,查無與建物有關 之租約,亦無租金乙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2建號建物坐落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均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優先承買權:
8.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 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 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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