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民國115年2月4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257地 號土地現為空地。3257-
3.
3257-3地號土地為道路。3257-2地號土地其上部分 坐落門牌號碼玉山133號之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及無門牌之鐵皮屋,部分為空地及 雜草。3257-4地號土地其上部分坐落門牌號碼玉山134號之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部分為空地及雜草。
4.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另本件查封標的物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非屬債務人所有,使用法律關係不 明,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 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六、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