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務人太太陳稱:係由債務人及家屬自用、未出租,經通知債 務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又據分局查報係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 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3.
拍賣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為1404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部分跨建在同段4 10地號上,其占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7.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8.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 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