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1月26日現場查封本件拍賣289地號土地時,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本件拍賣土地為忠孝街之街道。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 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據本件拍賣289地號土地謄本所載,此筆土地上有地上建物一棟,經查係門 牌號碼忠孝街112巷2號(即同段168建號建物),該建物並非本件拍賣範圍,使 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且就該建物是 否確有坐落於本件拍賣289地號土地上不明,應以地政人員實測為準,請投標人 先行注意查證。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7.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 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 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8.
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承 買權。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