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86年8月6日假扣押查封本件拍賣537地號土地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竹東藝術村」三樓半建物約24棟為第三人所有,嗣本院於1 14年11月26日履勘時,本件拍賣537地號土地為忠孝街71巷1弄之巷道。實際位 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3.
據本件拍賣537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拍賣土地:需役地356之7號(重 測後:敦睦段608地號)等,且所設定之四筆地役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故此 筆拍賣土地自有使用上之限制,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 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 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8.
拍定後抵押權塗銷。有地役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