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579地號土地(下稱假扣 押查封土地)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前開土地上有「竹東藝術村」三樓半建物 約24棟為第三人所有,嗣本院於114年11月26日履勘假扣押查封土地時,除579 地號土地位於忠孝街71巷90號旁,部分為斜坡、部分為雜林及雜草地外,其餘之假扣押查封土地均位於忠孝街71巷旁,為雜林及雜草地。另本院於114年11月 26日現場查封
5.
472地號土地 (下稱本案查封土地)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前開土地均位於忠孝街71巷旁, 為雜林及雜草地。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 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10.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 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 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11.
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