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130─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中正區晉江街72巷1號前方道路並為和聖壇(門牌號碼為晉江街72巷9號)部分占有使用;130─
3.
130─3地號土地為和聖壇占有使用。據第三人王順文稱上開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係口頭承諾使用,請應買人注意。130─1地號土地係經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15年1月12日北市工新配字第1153003690號函覆,目前現況部分已供人車通行,依目前本處現存檔卷查無協議價購資料。130─2及130─3地號土地為第三種住宅區,係75使字第0860號使用執照(74建(古亭)(廈門街)字第0820號建造執照)標示為法定保留地。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