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為4間鐵皮鋼骨建物,屋內地上有養殖水池、水車等設備,屋 頂遍布設置太陽能光電板設備,非債務人所有,該太陽能板光電設備具有獨立經濟價值,非主 建物之構成部分,其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太陽能光電板設備及地上物並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惟本件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所有權人若能釋明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則 准其優先承買。(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 六、拍賣建物部分佔用同段23-17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 請注意。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 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