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21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568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8月15日現場履勘時,在場人第三人楊小姐稱,3212建號建物目前由債務人自住,有 兩個車位,位於編號
4.
866號平面車位,未出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9.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六、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函覆稱本件建物自95年迄今未有火災發生紀錄,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 程處函覆稱本件建物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函覆稱本件建物查無非 自然死亡情事。另據本件鑑定報告勘查內容,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海砂屋、輻射屋之相關列管 名單未包含本案勘估標的,至於本件建物內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估價師訪詢管理員未 果,經查詢網路並無相關訊息。本院已盡查明義務,並揭示現況調查情形及不動產鑑定報告之 相關資料供應買人參酌,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仍難保證本件標的絕無足以影響交易價值之特殊 情事,故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 注意。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10.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相關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 告變更,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11.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因標的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無變更,其面積應以 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當事人皆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2.
本件倘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 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 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