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2年12月13日現場執行時,編號1建物為地下層,係為停車場,未設編號供攤販及買 菜的人自由停車,地下層大部分空間堆放雜物。民國114年12月18現場履勘時,編號1建物為開 放式空間,建物內較前次履勘現場多出建築材料、鋼管,部分場地搭建鷹架,部分空間以鋼板 圍起,現場停放大小貨車、垃圾桶、塑膠桶、廚餘桶、沙拉油桶及箱裝醃漬物,現場另停有多 輛標示有「武曲實業有限公司(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61號)」清運車及清運桶。
4.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為小東市場內地下層,堆放雜物。現場照片顯示,地下層天花板 油漆脫落,有大片鋼筋裸露,地下層各處堆有塑膠桶、雜物。
5.
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建物座落之土地及 建物內堆放建築材料、鋼管,搭建鷹架、鋼板、停放大小貨車、垃圾桶、塑膠桶、廚餘桶、沙 拉油桶及箱裝醃漬物、清運車及清運桶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座落之土地及建物內堆 放建築材料、鋼管,搭建鷹架、鋼板、停放大小貨車、垃圾桶、塑膠桶、廚餘桶、沙拉油桶及 箱裝醃漬物、清運車及清運桶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 均不點交。
10.
拍賣建物座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 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 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編號1建物全部係坐落第三人所有之同段
11.
6011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請 應買人自行查證,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與本院權責無涉。
12.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 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 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 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 人應自行查證,如因佔用鄰地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亦與本院權責無 涉。
13.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5.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 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