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號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一樓清空,二樓雜物甚多,且異味甚重,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 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本件是變價分割共有物,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建物一併承買, 拍定人不得拒絕。
8.
2號建物係佔用北區正興段1089-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台南仁愛之家),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 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投標 人請注意。 六、編號
9.
2號建物座落基地係第三人台南仁愛之家所有,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 權。
10.
編號2號建物係增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 與本院權責無關。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11.
拍賣之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 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 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