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9月1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324地號為巷道、1326地號為15建號 建物坐落之基地,15建號建物1樓前方雨遮、
3.
五樓全部,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經本 院會同警員開鎖入屋察勘:房屋有水無電、屋內擺放信件、雜物、神明桌。部分露台水泥剝 落、鋼筋裸露。
4.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暫編911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