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住;現場觀之有增建3樓(增建部分嗣經本院於114年11月26日會同地政人員再至現場會測,按即 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又本件不動
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人自行注意查證。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
5.
增建部分即暫編5642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他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含暫編建號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
7.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