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出借;現場觀之 指稱本件71-37地號土地似為本件5378建號建物增建部分所占用之土地,惟實際範圍以實測為準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 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該占用部分不點交且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水電、瓦斯費..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 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
2.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人自行注意查證。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六、增建部分即暫編6655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