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形(有公證),並訂有租賃契約(租期10年,自112年8月1日起至122年7月31日 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 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 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2.本件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之 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空白,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農 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 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5.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