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38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3月26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人王先生稱,438建號建物現由其與債務人居 住使用;管委會表示,建物有挑高,無增建,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下同)1,235元,債務人 目前積欠5個月(114年11月起至115年3月止)共6,175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 之適用問題。
5.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