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01地號土地為門牌壯圍鄉壯六五 路
5.
125號房屋坐落基地、屋前、屋後空地,及屋後之水稻田,其占有使用 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 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9.
本標土地上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之規定者,有 優先承買權。
10.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本筆土地 業經套繪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是否得再興建房屋,仍 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