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至現場查封暫編446建物,債務人不在場,敲門亦無人回應,使用狀 況不明,嗣據債權人陳報稱經詢問鄰居後鄰居表示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之二叔居住使用,惟債 權人陳報內容是否屬實本院不為實質認定,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另依 暫編446建號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其建物總面積為244.35平方公尺,其中約0.01平方公尺坐落 423地土地、約64.41公尺坐落424地號土地、約188.52平方公尺坐落428地號土地、約4.67平方 公尺坐落429地號土地,惟上開土地均非本件拍賣標的,暫編446使用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拍定後並應自行解決相關之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暫編446 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7.
暫編446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 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另該建物 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暫編446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暫編446建號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 之2 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就暫編446建號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建物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