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一樓承租之玉山牙醫診所員工表示,牙醫診所承租一樓,二三樓為債 務人自住,另據債權人查報不完整之租約出租人記載為債務人母親(已過世),租期至115年等 情,又於測量時由地政人員確認建物無增建,債務人並在場表示前開租金為大哥彭0誠收取,建 物尚與坐落32-26地號有租賃關係,出租人為土地所有權人。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土地非債務人所有亦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且 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7.
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 關單位協商。 六、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如土地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 且其權利優先於建物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