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農田,實際 須以鑑界為主。編號4土地為道路,編號5土地為地磅站旁之空地,編號
4.
8土 地上有綠色鐵皮屋坐落。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 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9.
5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承 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 其餘部分。
10.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編號
11.
8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又地上權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