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案查封時,拍賣建物內部分房間上鎖,內部使用情況不明,部分房間堆放雜物,2樓有神明 廳,建物內未上鎖部分由共有人康木發及其家屬占有使用,建物1樓與非本案拍賣之建物(即本 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3584號拍賣建物)相通,因拍賣建物前空地有設置鐵皮圍籬,致建物進出 不便,恐需由非本案拍賣之建物(即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3584號拍賣建物)之門口進出,另 據鑑價報告所載,建物部分天花板有裝潢脫落之情形。拍賣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 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 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
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 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 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拍賣之建物,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 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 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 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61地號土地,均不本次拍賣範圍,建物占有使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與 本院權責無涉。
10.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 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