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人員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據稱327-1地號土 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街281巷16號建物前,現為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 種住宅區;330-1地號位於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街271巷9號建物前,現為空地,土 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339地號位於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街271 巷
3.
18號建物前,現為道路及水溝,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 區。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
6.
決議要旨參照)。而其他應有部分之分別共有人,於前揭共有人不行使 上開優先承買權時,始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惟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5號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