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537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1196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11月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及第三人陳冠萍在場,陳冠萍稱其為承租人,與債務人 簽訂租賃契約,租期:自113年5月1日至118年4月30日止,租一個房間。廚房及後方陽台僅搭蓋 雨遮,陽台及餐廳處之天花板均有油漆掉落,無嚴重漏水之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5.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