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5年8月12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標的為空地,依鑑定報告,土地屬農業區,上有農作物。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農業區,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