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地政人員稱所指519地號土地上座落本件編號1建物及門牌號碼溪州一路56巷1號建物部分占用,編號1建物據債權人114年12月26日陳報,為債務人張O雄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本件不動產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3.
本件之編號1建物尚占用同地段518地號他人之土地,面積以實測為準,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被訴請拆除之危險由拍定人負擔,投標人請注意。六、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之建物無上列情事,經通知債務人陳報而債務人未陳報,有無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撤銷拍賣。
4.
據債權人於前案陳報,編號1土地上座落門牌號碼溪州一路56巷1號建物,為債務人張福壽之兄弟所建造,由其子使用,故拍賣之土地上有所有權人不明之建物,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5.
如債權人所述屬實,本件拍賣之編號1建物拍定後可點交,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如因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撤銷拍定。拍定後應於30日內陳報需否點交,逾期未陳報即視為毋庸點交。
6.
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7.
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且有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無優先承買權之標的一併行使承買權,不得僅就拍賣標的之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拍賣之編號1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獨立建物,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非在抵押權標的之範圍內,抵押權人對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償權。請投標人注意。又不動產有無增建或有無占用鄰地,買受人、承受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